ZHA-XP-20180180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5#、12#、14#号楼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网上信息公开
2019-07-17 来自: 广东中恒安检测评价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497
【建设单位】 | 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5#、12#、14#号楼 | ||||
【项目名称】 | 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5#、12#、14#号楼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地理位置】 | 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 | 【联系人】 | 叶科长 | ||
【项目简介】 | |||||
惠州市华阳精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成立于2007年2月25日,法定代表人刘斌,注册资本贰亿伍仟肆佰捌拾万港币。地址位于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阳工业园B区5#厂房,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为汽车关键零部件、通讯及消费电子精密零部件、工业控制及安全控制精密零部件、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配件、镭射头(激光头)及配件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 |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金玉、李炜权 | ||||
【现场调查时间】 | 2018.10.22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叶科长 | ||
【采样、检测人员】 | 周振球、黄通、邓炯明、刘向葵等 | ||||
【采样、检测时间】 | 2018.11.1~2018.11.4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叶科长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二氯甲烷、四氯乙烯、铜烟、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氧化铝粉尘、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砂轮磨尘、一氧化碳、噪声、高温、手传振动。 本次工作场所生产性毒物检测结果显示,各工种/岗位化学毒物检测浓度均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符合要求。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本次个体检测5#厂房表面处理车间浸渗线设备操作员和钝化线设备操作员个体接触噪声强度不超过接触限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定点检测5#厂房表面处理车间吹水打包工位(浸渗线)、5#厂房模具部CNC操作工位、5#厂房模具部中走丝线切割机操作工位、5#厂房模具部1#快走丝线切割机操作工位、5#厂房模具部3#快走丝线切割机操作工位、5#厂房模具部铝合金一部CNC操作工位、5#厂房模具部精密加工室慢走丝线切割机操作工位、5#厂房模具部精密加工室CNC操作工位、12#厂房1F CNC车间过炉操作位、12#厂房1F CNC车间掏铝屑操作工位、12#厂房1F CNC车间检测工位、12#厂房2#侧漏工位、12#厂房28#侧漏工位、14#厂房1#熔炼炉操作工位、14#厂房1#熔炼炉操作工位、14#厂房1#手工去毛刺工位、14#厂房3#手工去毛刺工位、14#厂房5#手工去毛刺工位等LEX,8h[dB(A)]噪声强度>80dB(A),属于噪声作业场所,应加强噪声作业职业病防护管理。 定点检测5#厂房表面处理车间吹水打包工位(钝化线)、5#厂房铝合金一部CNC车间4#CNC操作工位、5#厂房铝合金一部CNC车间20#CNC操作工位、5#厂房铝合金一部CNC车间36#CNC操作工位、5#厂房铝合金一部CNC车间50#CNC操作工位、12#厂房1F CNC车间14#CNC操作工位、12#厂房1F CNC车间31#CNC操作工位、12#厂房1F CNC车间65#CNC操作工位、12#厂房1F CNC车间125#CNC操作工位、12#厂房清洗工位、14#厂房铝合金压铸3#位、14#厂房1#冲压工位、14#厂房铝合金压铸10#位、14#厂房8#冲压工位、14#厂房铝合金压铸17#位、14#厂房16#冲压工位、14#厂房1#震光工位、14#厂房3#震光工位、14#厂房5#震光工位、14#厂房喷砂工位等LEX,8h[dB(A)]噪声强度>85dB(A),超过接触限值。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用人单位高温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但因为检测时间为非高温季节,高温检测结果仅供参考。 根据本次检测结果,测得手传振动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
补充措施: 1. 建议用人单位加强现场管理,要求员工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同时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认识,自主佩戴,养成一进入作业场所立即佩戴好防护用品的习惯。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应由员工本人签收、领用,并将领用记录保存归档。 2. 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查,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 建议劳动者个人监护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相关资料永 久保存。 | |||||
【技术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论】 | |||||
无 |